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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父不愿搬 女儿起诉父亲要求腾房

时间:2024-12-20   访问量:0

**八旬老父不愿搬 女儿起诉父亲要求腾房:房产背后的亲情与法理**

近日,一则关于八旬老父不愿搬离住所,被女儿起诉要求腾房的新闻引发了广泛关注。据广州天河法院消息,年过八旬的陈伯因拒绝搬离自己住了十多年的房子,被女儿小娟以“侵占房屋”为由告上了法庭。这一事件不仅触动了众多网友的心弦,也引发了对于亲情、法理与道德的深刻思考。

陈伯和红婶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小娟自1993年移居国外后,便在当地工作结婚生子,鲜少回国。儿子小明则在取得绿卡后选择回国生活。为了安享晚年,2007年陈伯和红婶以红婶和小明的名义购置了一套房产,并进行了房产登记。此后,陈伯和红婶一直在该房屋生活居住,直至2020年10月红婶病逝,陈伯仍独自在该房屋内生活。

红婶生前很挂念远在异国他乡的女儿,为了让女儿能在国内有个地方“落脚”,她劝说陈伯与小明将房屋“分给”小娟。2021年10月,为了完成红婶的遗愿,陈伯和小明通过公证放弃了他们对房产的产权份额,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小娟一人名下。然而,小娟“获得”房屋不到两年,就表示要出售房屋以缓解经济压力,并要求父亲陈伯搬离该房屋。陈伯坚决不同意,认为当年购买房产的目的就是为了养老,自己与儿子小明放弃房产份额,让小娟单独继承房屋,是基于家里人的爱护挂念之情。

这场家庭纷争最终闹上了法庭。陈伯认为,小娟常年居于国外,未尽赡养义务,不顾念父女亲情,不考虑自己年迈不便搬离的情况,逼迫自己搬走,违反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小娟则坚持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要求陈伯搬离。

广州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伯没有侵占房产的事实,小娟要求陈伯搬家腾房的诉请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小娟的诉讼请求。小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普通的房产纠纷,更是一次对亲情与法理之间平衡的考验。法院在审理时不仅关注了当事人的权利,更看重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自身义务。经办法官李新程指出,原告小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对案涉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其同时也对陈伯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陈伯已年过八旬,审理时须结合小娟获得房产的方式、陈伯的身体状况、居住情况、是否有搬离意愿,以及小娟对陈伯腾房后有无妥善安置等情况予以综合考虑,不得与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相悖。

从案件证据来看,房产是以红婶(小娟母亲)和小明(小娟弟弟)的名义购买并办理房产登记,自房产购买后,陈伯就在该房屋生活居住至今,时间跨度长达15年。反观小娟,常年身处国外,既不能近身照顾年迈父亲以尽赡养义务,也未能就腾房要求提出陈伯能理解接受的、妥善的后续居住方案,片面强调其作为房屋产权人的权利和个人困难,忽略血浓于水的亲情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了在物质利益面前,亲情与法理之间的冲突与平衡。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有时可能会因为房产、金钱等物质利益发生矛盾。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关注当事人的权利,还要看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自身义务,同时要坚持穿透性思维,做到情理法结合,实质衡平当事人利益,体现人文关怀。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在关注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牢记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妥善安排老人的生活,将关心和照顾老人融入到日常生活的点滴行动中。

这起案件不仅是对陈伯和小娟的一次考验,更是对我们每一个人的一次提醒: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别忘了那份最珍贵的亲情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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