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妇挖塘养鱼案:二审宣判,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近日,湖南永州市道县白马渡镇白马渡村发生的一起农妇挖塘养鱼被控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引发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牵动了当地村民的心,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土地管理和农民权益保护的讨论。经过二审宣判,65岁的农妇孙小萍最终被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事情起源于2020年,孙小萍在承租的双牌水库库区内开挖鱼塘,被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2021年12月,孙小萍被警方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2023年9月,孙小萍向巡视组以及《问政湖南》栏目反映其遭遇,认为自己并未非法占用农地。然而,2024年1月5日,孙小萍还是被道县警方刑拘。
一审过程中,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判决,认定孙小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然而,孙小萍一方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0月17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1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孙小萍为进行营利活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并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扩建鱼塘,经鉴定,造成数量较大(11.98亩)的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属于非法改变耕地用途,侵犯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然而,鉴于孙小萍的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法院决定免予刑事处罚。但孙小萍需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将被占用农用地恢复到可耕种状态。
回顾整个案件,孙小萍的遭遇并非一帆风顺。根据吴家和道县警方都认可的事实,2005年10月22日,白马渡村委会与吴荣三签订了一份开发堤坝经营权出租协议,将本村“大丘里”开发堤坝170水位线内荒塘(不包括责任田)发包给吴荣三,租期60年。2019年5月,吴荣三与孙小萍签下《离婚协议书》,将“开发堤坝经营权”转交给孙小萍。按照孙小萍及其他吴家人的说法,自承租以来,他们投入数百万对堤坝和水塘进行修建,准备开办农家乐。然而,由于围堰堤坝太低,每年春季发洪水时,会有不少鱼苗越过堤坝,损失惨重。2020年洪水期,鱼塘又跑失几十万条鱼,因此才对鱼塘进行清淤,增高堤坝。
然而,道县公安局认为,孙小萍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雇请挖掘机在“大丘里”开挖、整理成6口鱼塘。2021年3月17日,道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向孙小萍下达停工通知书。本案被指控非法占地的11.98亩,是孙小萍开挖的“大丘里”最东侧第6口鱼塘面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方和辩方各执一词。检方认为,孙小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毁坏基本农田开挖鱼塘,改变被占用基本农田用途,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辩方则认为,孙小萍承包的所有面积都是位于海拔170以下的水淹区,几乎每次下大雨都会被淹,承包以来,承包范围内未有人在涉案地块耕种,滩涂本身也不适宜耕种,达不到耕种条件。孙小萍并没有“开挖”鱼塘,而是将原有池塘进行清淤,然后将塘堤加高加宽。因此,孙小萍不构成犯罪。
二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各方证据和意见后,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也体现了对农民权益的尊重和保护。然而,对于孙小萍来说,虽然免予刑事处罚,但她仍需将鱼塘恢复为可耕种状态,这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这起案件也引发了我们对土地管理和农民权益保护的深思。如何在保障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同时,兼顾农民的合理需求和权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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